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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流程不一致是否影响公平性? 磋商过程是否存在“迟到”一说?

发表日期:2020-09-15 09:32:53 浏览次数:4415

案例回放

某县市级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单位XX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当地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4家公司参与响应报价;磋商小组成员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均为省级异地专家)组成。

A公司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参考省级交易中心流程要求其出出磋商会场填写二次(最终)报价,随后当2家准备出场进行二次报价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制止,工作人员告知磋商小组,根据交易中心规定,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报价必须在磋商现场完成。此后,磋商小组要求包括第2家在内的其他供应商在磋商会场完成最终报价。

按流程,在工作人员依序通知D公司进场磋商时,发现其未在指定的供应商等候区。磋商小组决定A公司重新进场完成最终报价,并同时让代理机构电话通知D公司入场10分钟以后D公司赶到指定区域,并按要求完成现场磋商报价。

评审结果是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A公司就评审结果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后遂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认为:一、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二次最终报价进行区别对待二、D公司严重迟到。

 

问题引出

一、A公司和其他3家公司二次报价流程不一致影响公平原则违反有关规定吗?

二、D公司算迟到吗?

 

专家点评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并没有细化磋商流程各地财政监督部门或交易平台可能不成文的工作要求,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涉及到二次报价的具体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尽管流程有差异,但原则不会改变,也即“须给予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

案例中,因磋商小组要求与交易中心规定不一致,导致A公司磋商后离开评标室再返回报价的特殊情况,与其他供应商的流程不一致。即便如此,也属磋商小组现场评审工作要求并不影响供应商报价的公平、公正性,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和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方法。

二、案例中,供应商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响应报价文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规定的“迟到”情况。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入场磋商的准确时间,磋商过程中时间的把握并没有法定约束,有一定灵活性。因此,D供应商离开后重新回到现场的时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迟到”行为。

一般情况,供应商都会在指定区域等待磋商,案例中D供应商中途离开的情况极为少见。专家建议,为避免争议,应当在磋商文件或现场的有关承诺书中增加“供应商不能在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到场的,将承担磋商报价无效等相关责任”等内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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